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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乐山市地方志专家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动乐山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市地志办组织草拟了《乐山市地方志专家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征集时间从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恳请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并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乐山市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周德平;
联系电话:0833-2131072,13981384218;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98号(市政府办公楼14楼1409室);
邮箱:865770352@qq.com。
乐山市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乐山市地方志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乐山市地方志书质量,推动地方志事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地方志专家(以下简称“地方志专家”)指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等领域具有较好理论素养、一定科研成果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学、科研和业务工作者。
第三条地方志专家的入选条件、资格认定、聘任、管理,以及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地方志专家条件
第四条地方志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熟悉与地方志工作相关的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主持、主要参与编纂过一部及以上规划内地方志书或两卷以上年鉴;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长期从事地方志或相关行业领域业务工作,有地方志或相关行业领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一定学术成就;
(五)热心参与地方志事务,年龄3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章 地方志专家的聘任
第五条地方志专家面向全省公开选聘,名额30名左右,以市内为主、市外为辅。采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乐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志编委”)择优聘任的办法产生。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应积极按条件推荐地方志专家。
在职专家入选前需事先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
第六条入选地方志专家应填写《乐山市地方志专家登记表》,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学术成果等复印件,报乐山市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志办”)。
第七条市地志办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公示后,报市志编委审定,并以市志编委名义向受聘人颁发乐山市地方志专家荣誉证书。
地方志专家一般聘任期为五年。
第四章 地方志专家的义务
第八条地方志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参与业务培训。
(二)根据市地志办的安排,参与志书、地情书籍评议、审查验收,独立提出审稿意见,并承担责任。
(三)根据市地志办的安排,单独或合作承担市志及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资源开发的撰稿或审改工作。
(四)参与市地志办组织的课题研究,开展志书、年鉴、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研究。
(五)参与乐山市地方志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主要开展对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书籍、地方志学术论文的评奖工作。
(六)完成市地志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地方志专家的权利
第九条地方志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乐山市地志办资料室(方志馆)史志资料优先查阅。
(二)免费获赠市地志办组织编纂出版的最新地情书籍、文献等成果。
(三)由市地志办为其订阅《巴蜀史志》1份。
(四)参与志稿评审验收、参加培训授课、地情书籍编纂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法规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主编或参与编纂相关书籍的,享有署名权及相关权利。报酬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地志办在职人员不得获取报酬)。
(五)参与编纂的地方志成果、作品参加中指组、省地方志系统及各类社科成果评奖。
(六)参加省、市组织的地方志工作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第六章 地方志专家管理
第十条地方志专家的管理工作由市地志办负责。
市地志办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准确记载各专家特长、参与工作情况、主要工作成效等事项。
第十一条实行地方志专家信息报告制度。地方志专家重要学术成果、职称职务、工作变动和健康等如发生变化,应于一个月内报告市地志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地方志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地志办建立专家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作为续聘、解聘的凭据。聘期满后,对专家进行集中调整。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
第十三条入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地志办核实后,报市志编委批准,终止或取消其专家资格,收回聘书。
(一)公开发表不当言论,或玩忽职守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四)由于身体条件、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地志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